2000年 12 月开始执行的 《 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 》 规范了药品政府定价的程序:
1 .生产经营企业申报列人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首次上市销售时,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如果是列人国家发改委定价目录的药品还应由省级价格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发改委,未列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专利及新药,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定价格。
2 .专家审议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主旨药品价格审议专家进行审议。
3 .政府审定与公布政府价格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审定,将审定的药品价格通过文件、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4 .对同一品种,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价格在此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药品实际销售价格等情况及时调整价格,生产经营企业也可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企业定调价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属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审核定调价申报资料后,再上报国家发改委。
5 .单独定价要求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须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包括证明该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的有关资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家发改委,后者组织专家对药品的单独定价进行论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