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基本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所列药品(包括地方按规定增补的部分品种);另一部分是 《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 以外的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特殊性的药品:包括
( 3 )一类精神药品;
( 4 )按国家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品和器具;
( 5 )计划免疫药品。将上述药品列人政府定价范围,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主要是临床应用量较大的常用药,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的药品,把这些药品列人政府定价范围,有利于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总体目标;二是垄断性、特殊性药品,基本上是独家生产的药品,或是政府计划采购和供应的药品,为了防止形成垄断价格,甚至产生高额利润或暴利,对这些药品需要实行政府定价,这也有利于控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我国政府对药品定价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定价范围由定价目录确定。定价权限在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中央政府定价药品(中管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省级政府定价药品(省管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国务院批准,目前列人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约 2400 余种,占市场流通药品品种的 20 %左右,市场药品销售额的 60 %以上。需要指出的是,药品政府定价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情况和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患者用药需求的变化,政府定价范围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1 .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目前列人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范围是:
( 1 ) 20C 瞬版 《 医保目录 》 中的西药通用名品种的所有处方药剂型(第 178 、 665 号除外) ;
( 2 ) 2004 版 《 医保目录 》 以外的特种药、计划免疫用药、垄断药、血液制品;
( 3 ) 2004 版 《 医保目录 》 内中成药中文正式名的处方药剂型(不含民族药)。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药品目录
( 1 ) 2 (旧 4 版 《 医保目录 》 中的西药通用名品种的所有非处方药剂型及“双跨”剂型。
( 2 )各地调人地方 《 医保目录 》 的品种。
( 3 ) 2 ( x 风版 《 医保目录 》 以外的麻醉药,一类精神药。
( 4 ) 2 ( X 风版 《 医保目录 》 中成药中文正式名的非处方药剂型及“双跨”剂型。
( 5 )医院制剂、民族药、中药饮片。未列人政府定价目录的大多数药品,由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办法,根据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定价。